杂粮加工设备的制造者以及活动经营者不得有哪些行为
信息来源:本站 | 发布日期:
2017-04-05 15:46: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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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词:杂粮加工设备制造者,杂粮加工设备经营者
优质加工原料不足,原料成本过高,生产能力显得过剩。由于天气因素影响水稻、大豆质量差,符合加工标准的粮源不足,收购原粮成本高,加上费用利息每斤在0.925元。经统计,全国年加工能力2392万吨,而实际加工数量411万吨,能力过剩率达80%。有一部分企业因购粮资金短缺,银行信贷支持不及时,原料不能及时购入,企业加工生产日缩短。
为了能够从根本上控制上述这类问题的发生,同时也是为了促进粮食的生产,维护粮食流通的秩序,
根据征求意见稿,从事
杂粮加工设备的生产制造者,以及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,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进行加工;
(二)使用农药残留、真菌毒素和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的原粮进行加工;
(三)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;
(四)影响粮食质量的其他行为。从事粮食收购、批发和零售活动的经营者,不得有下列行为:(一)捏造、散布虚假信息,扰乱市场秩序;(二)相互串通,操纵市场价格;(三)恶意囤积哄抬价格;(四)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;(五)短斤少两、掺杂使假、以次充好;(六)垄断市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;(七)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行为。